日期 :[2016年02月2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274
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1927號建議的答復
1、企業發放的職工交通補貼和供暖費補貼在會計核算上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會計核算時,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和供暖費補貼應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下進行核算。其中,支付給生產部門人員的,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勞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給管理部門人員、銷售人員的,借記“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也就是說,企業發放的職工交通補貼和供暖費補貼,在會計核算上可根據職工身份不同分別在相應的成本費用中列支。
2、企業發放的職工交通補貼和供暖費補貼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職工交通補貼和供暖費補貼屬于職工福利費。也就是說,企業發放的職工交通補貼和供暖費補貼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稅前扣除。由于國家稅收制度與企業財會制度規范的目的不同,兩者之間將產生一定的差異,這是為了防止稅基受到侵蝕,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的需要。
3、企業發放的符合條件的福利性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按規定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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