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2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166
公司收到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經國稅局告知,該發票為客戶虛開,對此公司事前完全不知情,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影響申請出口退稅?
先看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日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貸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勇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迫稅,已經抵扣進項稅款或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樂統開出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對于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予出口退稅,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票和查處證明,可以準予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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