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02]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09
某公司是一家房地產企業,輔助業有廣告業,本月開具小規模增值稅票1.5萬元,請問可以按照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嗎?同時如果享受稅收優惠,那么會計分錄涉及到的增值稅及地方附加該如何做會計分錄?
如果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且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免征增值稅,不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附加。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此部分增值稅不計提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現將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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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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