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1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13
工會經費,按工資薪金的2%計繳扣除。這個工資薪金是實發數還是應發數?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二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撥繳工會經費的依據,應以納稅人實際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為基數進行計算,也就是實際發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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