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年10月2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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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1
我公司2019年當年度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沒有享受加計扣除政策,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復:
允許的。可以通過更正申報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表的方式,來追溯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
企業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文件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長為 3 年。
問答2
我公司2019年當年度發生的費用當時由于未取得發票沒有稅前扣除,現在取得發票了,是否可以追補扣除?
答復:
允許的。可以通過更正申報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表的方式,來追補扣除。
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中明確,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七條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問答3
我公司2019年當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當年度沒有稅前扣除,是否可以追補扣除?
答復:
允許的。可以通過更正申報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表的方式,來追補扣除。
政策: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號規定:“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