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03月0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031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最低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那如果員工離職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數繳社保索要補償金呢?
關于這個問題,各省市出臺了一些通知和解讀,更有法院的裁判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01
各省市兩種不同裁審觀點
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深圳市
政策原文:
https://www.szcourt.gov.cn/article/30002510
該指引中明確表示: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具體裁判案例可見:
深圳市某保安公司與葉某勞動糾紛案件
爭議焦點: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支持經濟補償金。
最終判決:中航保安公司支付葉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1,669.29元。
判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二、天津市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社保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要單位有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適用:未依法繳納社保費而被迫辭職】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無正當理由停繳社會保險費,或者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予支持。
二、 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北京市
政策原文: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1912/t20191206_944294.html
該通知中明確表示: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是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
2、 浙江省
浙江省的兩個文件中,明確表示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已經征收部門審批的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勞動仲裁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解答》“十三、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能否作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用人單位因過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或確因經營困難、具有合理理由或經勞動者認可,或欠繳、緩繳社會保險費已經征繳部門審批,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02
社保繳納的5大誤區請注意規避
誤區一、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二、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豈不知,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不僅僅取決于一紙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交~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誤區三、上下班路上摔傷都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算是工傷:
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的“上下班途中”;
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
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另外,小編提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誤區四、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為法定代表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取決于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稱法人代表)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時,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其不屬于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對象。
誤區五、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繳社保
將社保掛靠別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資源服務公司代繳社保,幾乎是很多失業朋友的備選之路。
這種方式也是很多跨地區企業的首選,因沒有在當地注冊公司,不能給員工繳納社保,就選擇將委托其他單位為員工代繳社保。
但是,這樣繳納社保是非常不靠譜的。
2022年3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修訂發布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了虛構勞動關系參保違規,從而帶來通過社保“大庫代繳”第三方服務的傳統方式失效。
所有企業都必須面臨一個嚴峻而急迫的合規挑戰:跨地域用工必須在屬地成立市場主體,并嚴格遵循勞動合同、社保、個稅等單位主體“三位一體”合規。
即使是使用第三方服務,傳統的單一社保“大庫代繳”方式違規,必須走向勞動合同/社保/個稅服務一體化解決的新方式。
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單個企業在單一地方集中幾十萬人的“超級工廠”雇傭模式將越來越少,而采用多主體架構的雇主組織集團化現象越來越廣泛,人力資源管理趨于復雜化和專業化,HR必須要具備跨地域、多主體架構、屬地合規的頂層設計和落地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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