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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有哪些?

日期 :[2016年01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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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中,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扣除問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在實際業務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涉及稅前扣除項目,稅務機關都會要求企業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甚至有的稅務機關按著以票管稅的理念,狹義的理解為對于企業成本費用支出的項目,凡沒有取得發票的,都不能在稅前扣除。


      那么到底什么是合法有效憑證,如何才能讓企業的成本費用支出盡可能的都在稅前扣除呢,本文為大家梳理一下相關的政策規定。


一、關于發票的政策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 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1212日國務院批準、19931223日財政部令第6號發布 根據201012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此文件同時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因此,對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支出項目,涉及應稅行為形成的支出,比如商品成本、材料、服務費用等應該以取得合規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關于財政票據的政策規定


      對于企業在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等單位發生業務往來,企業支付或者繳納費用時,就不能夠像按照企業之間發生的經營行為那樣要求對方給開具發票了,比如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專利費、繳納訴訟費等業務。發生此類業務企業應該取得什么“合法有效憑證”呢。答案就是“財政票據”。下來來看一下相關的規定。


      (一)《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1.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財政部關于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的通知》(財綜[2011]46號)規定:清理整合后的中央財政票據共分兩類三十五種。


(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類,共二十七種。


1)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2)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


3)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


4)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電子)轉賬專用收據。


5)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專用繳款書。


6)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收入退還書。


7)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8)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收據。


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


10)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


11)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_PCT國際申請。


12)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預收。


13)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結算。


14)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退費。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據。


16)中國船級社賬單/收據。


17)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


18)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


19)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


20)故宮博物院專用收據。


21)故宮博物院專用定額收據(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


23)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專用票據。


24)當場處罰罰款收據。


25)代收罰款收據。


26)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代收據)。


27)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二)其他財政票據類,共八種。


28)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29)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30)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31)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32)行業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專用收據。


3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出售公房使用)。


3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業主使用)。


35)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專用收據。


3、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財政部、總后勤部重新修訂印發了《軍隊票據管理規定》,從201211日起在全軍部隊執行。 新修訂的《規定》以國家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條例》為依據,針對近年來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創新管理手段、解決存在突出問題入手,重新劃分了軍隊收費票據種類及適用范圍,按照中央軍委有關加強軍隊單位對外有償服務管理的部署要求,單獨設立了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規范對外有償服務行為。


      因此,企業在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等單位發生業務往來,繳納或支付費用時,應取得上述財政票據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與軍隊發生的有償服務應該取得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三、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25號公告)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關于資產損失確認證據,文件也有基本的規定,即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3)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4)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5)行政機關的公文;


(6)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7)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8)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10)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1)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2)資產盤點表;


(3)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4)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5)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6)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因此,對于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應該按照上述規定提供“合法有效憑證”。


四、關于自制憑證


      企業發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觀上無法取得發票的,應提供證明業務或事項確實已經實際發生的充分適當的憑據及實施證據,才能在稅前扣除。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自制內部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自制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的用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包括工資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資產折舊或攤銷表、制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等。


      依據自制內部憑證稅前扣除,關鍵點在于合理性和真實性。比如工資表需要有勞動合同和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資料加以佐證;企業因產品(服務)質量問題發生的賠款和違約金等支出,以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質量賠款協議、質量檢驗報告(或質量事故鑒定)、相關合同、法院文書以及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其員工及家屬支付的賠償費,以企業與職工(或家屬)簽訂的賠償協議、相關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或證明)、法院文書以及當事人簽字的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在地方性的法規中,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對稅前扣除的憑證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大家可以借鑒一下。大家期盼著的稅務總局的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到現在也沒有看到下發具體文件,看看2016年能不能給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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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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