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1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857
某企業開發銷售的房地產項目,因購買方延期付款違約,需要收取違約金/逾期罰息。我方向房產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罰息應該計入價外費用申報繳納營業稅,但是否需要單獨開具發票?
房地產銷售發票從稅務系統開出來只有房款,如違約金/罰息需要開具發票,是否只能到地稅局代開?如不用開具發票,請問是否有相關稅收規定?
1、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貴公司銷售房產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及逾期罰息構成營業額應當繳納營業稅。至于是否需要單獨開具發票,我們認為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而定。
2、貴公司作為房地產公司,收取違約金及逾期罰息如超出貴公司領購發票使用范圍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1024號
二、申請代開發票的范圍與對象
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上一頁: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復核人”?
下一頁:對方企業開原本17%稅率的發票錯開成6%,已認證抵扣重新開一張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