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121
這個月公司向客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公司名稱打錯了一個字,對方拒收此張發票,公司是否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呢?
先看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于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所以:
公司本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拒收,如果符合上述作廢的條件,可以直接作廢發票,不需要開具紅字發票;如果不符合作廢條件,則貴公司應當在該發票認證期限內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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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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