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22]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034
問題:三年前設立了一家公司,由于種種原因未開展經營活動,稅收一直進行零申報,注冊資本的印花稅也未申報。現在補印花稅,滯納金是按日萬分之五一直累積下去,還是有最高限額的規定的?
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問題:以上規定,造成在實際工作中不好把握。強制法出臺后,滯納金加收是否會超出本金?
回答:稅收滯納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執行,不適用行政強制法,不存在是否會超出稅款本金的問題。如滯納金加收數據超過本金,按征管法的規定進行加收。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分析:實際執行中,各地稅務機關為了避免征納爭議,目前一般是按照加收滯納金不超過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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