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2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98
案情介紹
稅務機關在對某企業2014年度納稅檢查過程中發現,“應付賬款-應付分包費”科目貸方年末余額1269541.72元,截至2014年5月31日該企業“應付賬款-應付分包費”科目尚有貸方余額531693.14元未支付,經檢查該款項實為2014年度預提并已計入成本、費用,但未取得相應發票且尚未支付款項。稅務機關檢查后認定該筆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132923.29元。
稅法分析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本案中,該公司在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支付款項并取得相應發票,因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調整應納稅所得稅額。
本案提醒納稅人注意:企業在所得稅匯繳前應防范時間性差異造成的企業所得稅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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