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1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936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哪些情況可以簡易計稅?
問: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哪些情況可以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 1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等文件規定,—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情況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1、—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末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5、增值稅—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 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的規定,“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女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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