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872
公司為上市公司,內部職工取得股份的價格低于外部轉讓價格部分視同股份支付,在當期視同股份支付部分確認為工資薪金,這部分工資薪金是否可以在當期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 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并接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買行后丑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萬可行權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i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萬可根據誼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應在該員工行權時,也就是職工對該股權有處置、收益權時再計算其激勵相當于工資薪金的部分,在行權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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