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1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924
新《廣告法》實施:五大易犯錯問題不容忽視!
新《廣告法》9月1日正式實施,短短4個月時間,違法廣告數量下降了近70%,違法廣告時長也下降了近87%。但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疑難問題不容忽視,
新《廣告法》實施4個月成效顯著,分析五大問題易犯錯
1、商業廣告與其他商品和服務信息相區別
不屬于廣告:不以推銷為目的的,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介紹。
不等于廣告:商品標簽、說明書。
2、廣告代言人的認定
廣告是廣告主的意思表示。
屬于代言人:著名影星:xxx 廣告中出現廣告主之外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人”的意思表示時,則斷定廣告中出現了代言人。
不屬于代言人:路人甲 如果廣告中沒有標明身份,對于相關受眾而言也難以辨別其獨立身份的,則屬于廣告中演員的表演,不屬于廣告代言。
3、明確絕對化用語的使用范圍
禁止在廣告中這些用語:“國家級”“最高級”“最佳”。
不是所有含“最”的詞都不能使用。(不意味著廣告中禁止使用所有“最”字的詞語)
4、虛假廣告的認定
“虛假廣告”:指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結果是欺騙、誤導消費者屬于廣告。
“采用藝術夸張手法的廣告”:能夠被正常的消費者正確理解其含義,不足以構成欺騙、誤導消費者。
5、互聯網廣告的規范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要適用新《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只是為他人發送、發布廣告的活動提供信息傳輸、發布平臺時不是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其中,“應知”應包括以下情形:
1、廣告監管機關或者其他政府部門進行提示告誡或者公示的;
2、消費者組織發出通知書函,且有足夠違法證據支持的;
3、消費者投訴特別集中,且有足夠違法證據支持的;
4、有證據顯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違法廣告進行過編輯處理的;
5、基于現有技術水平,監測搜查手段容易進行識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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