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9月1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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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會計申報一家企業所屬期2022年7月份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但附加稅費情況中,“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征政策”默認為“否”,上個月還享受的,為何本月無法享受了呢?
我們先來回顧下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情形:
(一)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舉例而言:
王會計任職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符合小型微利,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符合小型微利。
1)所屬期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納稅人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2)所屬期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納稅人2022年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不是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不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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