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0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361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關于”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年末計提未發放的工資,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的,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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