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2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012
國稅、地稅互相委托代征稅收工作的代征依據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規定:一、代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規定,開展國稅、地稅互相委托代征稅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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