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7月1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782
01
銷貨清單
銷貨清單的官方名稱是《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最早出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11年2月1日起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02
什么情況下使用銷貨清單?
在填開發票時,當客戶所購商品的種類或項目較多,在一張發票上填寫不下時(一般指商品行超過8行的情況),可利用系統提供的銷貨清單的功能來開具。
開具銷貨清單時,在銷貨清單上填寫商品的明細數據,系統會自動算出清單中商品的合計金額和合計稅額,并將其自動填入發票票面的行中,稱為“清單行”。
之前,通常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附銷貨清單。但今年7月起施行發票新規后,規定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開具。那么,如果普通發票的發票欄次不足以填寫有關內容,這時候可不可以附銷貨清單呢?答案是肯定的!
03
普通發票也可附銷貨清單
政策依據
根據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4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項目種類較多,在同一份發票無法詳細列明的,可以匯總開具發票,但必須同時附送《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清單》(增值稅普通發票應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打印),清單應列明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詳細的項目名稱、數量、金額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取得匯總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同時取得《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清單》方可作為入賬憑據。
所以,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清單》作為稅收憑證。
稅務部門和有關方面已經并還將進一步采取措施,為企業開具發票提供更多便利。
注意:增值稅普通發票附送的《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清單》必須是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打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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