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9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七條規定:“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應以每一納稅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1.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承包、承租經營收入額-(3500×該年度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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