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09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78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11日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
成文日期:2011-02-12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