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2017年財會行業新規不斷,從發票改革到會計證取消,各種政策不斷,2018年剛開始,一大波新規又涌出來,財務人注定在學習的道路上不能停下,尤其是以下發票方面的工作,必須注意發票報銷事宜。
日期 :[2018年02月2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259
都說2017年財會行業新規不斷,從發票改革到會計證取消,各種政策不斷,2018年剛開始,一大波新規又涌出來,財務人注定在學習的道路上不能停下,尤其是以下發票方面的工作,必須注意發票報銷事宜。
2018年年初發票新規上線
一、2018年1月起,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接收發票要當心!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二、稅務總局將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2月1日起,廢止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列資料中的《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和《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
三、3月1日起加油票必須這樣報銷,否則一律作廢!
今天起這些發票不能報銷
一、沒有填企業稅號的普通發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取得普通發票未填寫稅號不得報銷入賬。
二、發票備注欄填寫項目不全的費用發票
是否存在應該填寫發票備注欄但是未填寫的發票,如:取得的運輸費發票、裝修費發票、施工費發票、房屋租金發票等等。
三、發票章蓋得不規范
是否存在蓋章錯誤(蓋得財務章或者是公章)、蓋章模糊、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等。
四、發票開具辦公用品等籠統名稱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開具不實的發票,不能報銷。
五、發票與實際業務不吻合
取得商品跟你開具的發票不一樣,涉嫌虛開發票,這樣的費用發票不能報銷。發票發票抬頭開具個人的,以下個人抬頭發票可以入賬報銷:機票和火車票、出差過程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個人抬頭的財政收據的簽證費、符合職工教育費范圍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以及醫藥費票據等。個人通訊費直接并入工資核算,代扣個人所得稅。
發票蓋章不能通過的5種情況
一、蓋了發票專用章,但是蓋的不清晰
可以在旁邊補蓋一個清晰的章,或者將發票作廢/沖紅。
二、蓋成財務專用章或公章,不可以。
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既蓋了財務專用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不可以
發票上只需蓋發票專用章。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五、發票專用章蓋反了(字朝下),發票有效。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不符合規定的可以退回。
六、發票專用章使用的規范
發票的蓋章呢有諸多講究。發票蓋章時常見的錯誤有:
①以蓋財務專用章代替蓋發票專用章;
②同時蓋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
③蓋舊版的發票專用章,或同時蓋新版、舊版發票專用章。
現行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開具時必須要蓋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不能用財務專用章,公章等替代,而且只能加蓋最新版的發票專用章。對蓋章質量也有相應要求,比如說蓋章要求清晰可辨認,要很完整的蓋在發票上面,不能只蓋一半。
發票蓋章的話題很小,但這個話題每個會計人都可能面對。財務工作免不了要跟發票打交道,對于發票的合規性審核,其中有一項就是看發票的蓋章。
五種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問答
問一: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答: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說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
問二: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否只填寫開票名稱?
答: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問三:取得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答:根據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問四:國外客戶沒有信息,出口企業的發票如何填寫?
答: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16號公告的規定。
問五: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地方怎么辦?
答: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16號公告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不適用16號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