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88
Z先生 注冊了一個個體工商戶企業,稅務機關說實施查賬征收個稅,那么發生的籌辦費用如何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第35號)規定: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因此,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按文件規定選擇一次性扣除或者分期攤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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