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991
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違章行為如何處理?
1、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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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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