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7月0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397
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期限,目前沒有硬性規定。但要注意的是,有些發票上注明了使用期限,比如說在20xx年底前開具有效的字樣,那就要在規定的期限之前開具。而沒有注明使用期限的,在稅務局沒有下發文件通知作廢前,都是可以使用的。如果發票改版后,未開具的舊版發票自然也就失效了。
是否可以跨區域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Ps:增值稅專用發票就算作廢了,也不能丟掉哦!
空白發票是指還未開具的發票。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領發票。
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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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空白發票怎么辦?
一、納稅人丟失空白專用發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因此,納稅人丟失空白專用發票后,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等情況登報聲明作廢,然后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金稅盤或稅控盤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電子號碼退回或辦理作廢手續。
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納稅人丟失空白普通發票后,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丟失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自行到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丟失聲明”,然后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金稅盤或稅控盤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電子號碼退回或辦理作廢手續。
稅務機關對丟失空白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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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發票應該怎樣作廢?
步驟其實很簡單:
一、如果開票系統內的發票已作廢,紙質發票沒有作廢,只需在紙質發票各聯次注明“作廢”字樣即可;
二、如果紙質發票已作廢,開票系統內發票沒有作廢,進入開票系統,在發票管理——發票作廢中選中該發票,作廢即可(可在發票查詢中查詢該發票是否作廢);
三、紙質發票空白,開票系統中該發票未作廢,而且也不用作廢,可在發票查詢中直接選中該發票,重新打印,注意一定要把發票號對準喲,不然又多出一張需要作廢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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