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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稅收憑證,你知道該怎么保管嗎?
日期 :[2024年06月2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716
最近我們公司整理文件的時候,發現有好些舊發票、報表、完稅憑證等材料,這些我可以扔掉嗎?
不行不行,這些稅收憑證都要由納稅人好好保管的,千萬不能隨意丟棄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機具開票的電子數據,必須妥善保存,做到不丟失、不更改,確保所存儲的每一張發票電子存根數據與付款方取得的發票聯數據一致。發票電子存根數據視同紙質發票存根保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明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保管期限為30年。
發票的發票聯是購買方的記賬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取得發票的發票聯是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的記賬憑證,應按企業的原始憑證進行保管,其保管期限是30年。
發票的抵扣聯是購買方的扣稅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取得發票的抵扣聯保管期限為10年。
根據《財政部會計司關于公布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試行版)的通知》(財會便函〔2023〕18號)的規定,接收方取得數電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以下稱《通知》)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接收方可以根據《通知》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僅使用數電票含有數字簽名的XML文件進行報銷入賬歸檔,可不再另以紙質形式保存。
第二,接收方如果需要以數電票的PDF、OFD格式文件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應當根據《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同時保存數電票含有數字簽名的XML格式電子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根據《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7號)規定:“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保存五年。
納稅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怎么樣?這下會保管這些稅收憑證了吧?一定要按照相關規定認真保管哦!
知道啦,知道啦!我這就去逐條對照,保證把公司的稅收憑證全部整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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