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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和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兩大不同!會計必須馬上學習

日期 :[2019年12月2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2597

 

增值稅法和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兩大不同!會計必須馬上學習

然現在正在步入2019年的寒冬,但國家為廣大企業送來了縷縷春風,最近先后在政府部門官網上公布了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和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向著“依法治稅”大步邁進!這兩個征求意見稿有何不同呢?


一、反避稅條款的規定大不同


1. 增值稅的規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銷售額。 


大家可以看出,營改增文件財稅〔2016〕36號對“應稅行為無合理商業目的”的規定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增加了“價格明顯偏高”,同時將“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修改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應稅行為價格高稅務機關可以多征收增值稅,為什么要增加價格明顯偏高的規定,對價格明顯偏高進行控制呢?


先看看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四條對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規定,規定如下: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包含兩方面:
①減少、免除增值稅稅款;


②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的計算方法的規定,應交增值稅受銷售價格和購入環節取得進項稅額這兩個因素的影響,因此,情況①和情況②,也應從購銷兩個環節考慮。


站在銷售方角度講,當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會導致銷售方減少增值稅稅款或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站在購買方角度,當銷售價格明顯偏高,購買方可以多取得進項稅額,從而實現減少、免除增值稅稅款,或實現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而且,銷售方雖然因銷售價格明顯偏高而多繳了增值稅,但是目前不少省市的當地政府對企業繳納的增值稅達到一定額度,給與財政獎勵,即以財政獎勵的方式將企業繳納的增值稅返還給企業一部分,且繳納的增值稅越多,財政獎勵越多。


最終,對銷售方來說,沒有多繳增值稅,同時配合購買方少繳了增值稅,從總體上來說,減少了財政收入,給國家造成了損失。因此,在營改增時,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制定的財稅〔2016〕36號文件,反避稅條款增加了“限制價格明顯偏高”的規定,避免財政損失。


3)《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銷售額。

可以看出,《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沿續了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反避稅條款的表述更完善,堵住企業避稅的多種途徑。我們有理由相信:對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規定,應該大概率延續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


2. 消費稅的規定:


1)《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2)《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和數量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務機關、海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和數量。

《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僅限定應稅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對價格明顯偏高不限制,也就是銷售價格明顯偏高,稅務機關是允許的,是不核定計稅價格的。這一點大家要尤為注意,即企業銷售的商品既繳納增值稅,同時又繳納消費稅,當銷售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時,被稅務機關認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時,稅務機關會核定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但消費稅的計稅依據不做任何調整。

《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反避稅條款增加了“數量明顯偏低”,因此大家要注意,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如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明顯偏低,企業將面臨被稅務 機關核定計稅數量的稅務風險。而《增值稅征求意見稿》無此規定,原因無他,消費稅計稅依據含數量,增值稅計稅依據不包括數量,所以增值稅反避稅條款無此規定。

《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反避稅條款將“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修改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和數量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此表述與增值稅的規定趨同,表述也更完善。那么,對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規定,應該于增值稅的規定趨同。


二、國務院是否可以修改稅率和減免稅大不同


《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國務院可以調整消費稅的稅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減征消費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節,試點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也就是說《消費稅征求意見稿》授權國務院根據宏觀需要可以調整消費稅稅率;可以免征或減征消費稅;可以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但是《增值稅征求意見稿》并無此規定,因此,增值稅法立法通過后,國務院無權力調整增值稅稅率、免征或減征增值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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