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12月0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2547
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如何區分
1.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是一個習慣性的叫法,并沒有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界定,目前所說的“小微企業”是和“大中企業”相對來講的。2011年6月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16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其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2.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來自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只體現在“小型”上,還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一定要謹記稅法上的“小型微利”四個字,并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去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政策的相關要求
1.勞務派出人員不重復計入公司從業人數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如果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已經計入了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本著合理性原則,勞務派遣公司可不再將勞務派出人員重復計入本公司的從業人數。
2. 征收方式不受限定
自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限定,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指標計算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實際經營期起始時間計算方法
企業實際經營期的起始時間應為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5.“應納稅所得額”和“實際利潤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稅收上的概念,主要在企業納稅申報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利潤額”是會計上的概念,主要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
6.小型微利企業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這里補充一點,新出臺的政策對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指標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因此,目前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是一樣的。
7.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8.不能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1)非居民企業
2)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
9.優惠政策的有利展現
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將從原來10%降到5%,稅負比原來降低一半;原有政策要求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不再享受優惠政策,現在不超過300萬元,仍然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中“財政性資金”和“不征稅收入”
1.財政性資金
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信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2.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3.一圖兩者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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