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05
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要求,銷售方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此,購買二手設備的一般納稅人無法取得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不利于二手設備的再利用。
2015年12月底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span>
2015年第90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這樣銷售方就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風險提示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屬于稅收優惠項目,《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币虼?,納稅人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放棄減稅,一旦放棄減稅,36個月內不能再申請減稅。
風險提示二:2015年第90號公告只規定了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納稅人銷售舊貨仍然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盡管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固定資產都是二手貨,但前者強調作為銷售方的固定資產,如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器;后者強調作為銷售方的貨物,如二手車經銷商銷售二手車。按照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币虼耍{稅人銷售舊貨的政策沒有變化,應當注意。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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