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年12月2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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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
企公司7月發生稅控系統維護費,核算時也計入了應交稅費-減免稅,納稅申報時也填列了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但由于當月增值稅留抵,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本月實際抵減稅額一列填寫了0,即期末有余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上也未填列稅控系統維護費形成的減免稅額。之后幾個月一直留抵,故減免稅申報表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抵減增值稅一直在留有余額。想問一下這樣填列申報表的方式是否正確,稅控系統維護費是否必須在當月抵減增值稅?
專家回復
這樣填列是正確的。由于公司有進項稅額留抵,本期減征額是無法抵減的,應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政策依據
《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
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附件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
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填寫說明
(三十七)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包含按照規定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等有關稅收政策可扣減的增值稅額,按照規定可填列的減按征收對應的減征增值稅稅額等。
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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