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亚洲天堂,国产高清视频在线,亚洲 欧美 国产 动漫 综合,精品第一国产综合精品蜜芽

您當前的位置:邦誠首頁 > 新聞資訊 > 干貨知識
邦誠動態 政策資訊 干貨知識 合作問答 會計處理 資料下載 相關推薦

 

2015年匯算清繳指南(含申報表變化、涉稅事項、稅優惠政策政策解讀等)

日期 :[2016年03月1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803

 

2015年匯算清繳指南(含申報表變化、涉稅事項、稅優惠政策政策解讀等)


一、匯算清繳期限


      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修改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進行了以下修改,請納稅人關注調整變化內容,并根據公告的填報要求對年度申報表進行填報:


      1、對《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及填報說明修改如下:


      (1)“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修改為“107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填報說明修改為“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2)“103所屬行業明細代碼”填報說明中,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是否為工業企業內容修改為“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不包括建筑業。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1)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填報說明中,刪除“全球獨占許可”內容。


      4、《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2)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5、《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3)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6、下列申報表適用范圍按照以下規定調整:


      (1)《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只要會計上發生相關支出(包括準備金),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虧損的,填寫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三、匯算清繳涉稅事項的辦理


      對于減免稅備案、資產損失申報、特殊重組等涉稅事項請按照相關文件準備資料,依規定辦理:


      (一)減免稅備案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要求,準備備案資料。


      (二)資產損失申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等的要求,準備申報資料。


      (三)特殊重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等文件的要求準備申報資料。


四、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相關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1號)


      (二)2015年度匯算清繳小微優惠政策內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2015年度匯算清繳小微優惠政策執行口徑


      1、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2、下列情形,需分段計算優惠稅額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行業調整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的規定,建筑業不屬于工業企業,而屬于其他企業,應按其他企業的標準來判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五、2015年下發的企業所得稅文件


      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完善企業所得稅政策,加強實施后續管理,聯合或單獨發布了企業所得稅政策文件60份,其中稅收優惠政策13份,區域稅收政策3份,行業稅收政策6份,稅收征管3份,非居民稅收管理3份,納稅申報4份,制度規定4份,個案批復6份,推廣完善政策9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9份。現簡要介紹如下:


      (一)稅收優惠政策(13份文件)


      1、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優惠(6份文件)


      2015年,為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5〕34號、99號文件聯合下發有關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文件2份,稅務總局發布2015年第17號和61號公告2份、稅總發〔2015〕35號和108號通知2份。


      財稅〔2015〕34號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為了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15年第17號和61號公告,就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稅務總局還向稅務系統以稅總發〔2015〕35號和108號下發通知,提出貫徹落實雙四條意見。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2份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5〕106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68號公告明確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3、殘疾人就業(1份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55號公告明確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勞務派遣單位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4、重點群體創業就業(2份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以財稅〔2015〕18號文件明確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2)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以2015年第12號公告明確《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


      5、工資薪金稅前扣除(1份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34號公告明確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的匯繳年度工資薪金、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的稅前扣除政策。


      6、稅前扣除資格(1份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5〕1號文件明確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二)區域稅收政策(3份文件)


      1、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規定: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稅總函〔2015〕300號文件明確北京國開國壽城鎮發展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繳納問題。


      (三)行業稅收政策(4份文件)


      1、計提準備金(2份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5〕3號、9號、115號文件明確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保險企業計提準備金稅收政策。


      (2)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25號公告明確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操作規定。


      2、集成電路及軟件企業(2份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以財稅〔2015〕6號明確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工信部聯軟函〔2015〕273號通知,明確停止軟件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


      (四)稅收征管(3份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33號、40號和48號公告明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以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


      (五)非居民稅收管理(3份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7號、22號和60號公告明確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問題、修改《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以及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六)納稅申報(4份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30號、31號和79號公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樣式及填表說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報表樣式及填表說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樣式及填表說明。


      2、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函〔2015〕102號文件修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采集規范》。


      (七)制度規定(4份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43號公告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


      2、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45號公告發布《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3、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73號公告發布《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


      4、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76號公告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


      (八)個案批復(6份文件)


      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函批復各地請示5份,其中:稅總函〔2015〕193號批復內蒙古自治區地稅局關于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稅總函〔2015〕221號批復江蘇省國稅局關于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債轉股及減資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稅總函〔2015〕269號批復深圳市地稅局關于BP亞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請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優惠待遇問題;稅總函〔2015〕299號批復深圳市國稅局、地稅局關于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稅總函〔2015〕311號批復黑龍江省國稅局關于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問題;稅總函〔2015〕694號批復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多繳稅款退稅問題。


      (九)推廣完善政策(9份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5〕116號文件明確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所得稅政策(包括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實施;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81號公告明確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82號公告明確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以財稅〔2015〕119號文件印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稅收政策,明確了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特別事項的處理、會計核算與管理、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7個行業以及管理事項和征管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發〔2015〕146號文件向稅務系統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全國推廣自主創新示范區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以財稅〔2015〕125號印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4、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16號公告發布《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明確應準備的資料,符合受益性原則,堅持獨立性原則,賦予稅務機關調整權。


      5、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47號公告發布《關于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于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于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6、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函〔2015〕327號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9份文件)


      1、保留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1份文件)


      按照國務院審改辦的統一部署,稅務總局持續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公布的8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中,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其中取消57項,調整為其他權力23項,保留7項行政許可事項,加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設定的“印花稅票代售許可”,目前共保留8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87號公告明確了這8項。其中涉及企業所得稅5項,分別為: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2、5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的過程(3份文件)


      (1)《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取消10項稅務非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4〕148號)進行了貫徹。


      (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14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45號)進行了貫徹。


      (3)《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取消11個大項以及其他3項中8個子項的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進行了貫徹。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公布了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3、調整為其他權力的23項權力事項(1份文件)


      《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意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公布了23項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這些權力事項在性質上可以分為:具有行政登記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征收性質的事項;具有政策扶持和資金扶持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委托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確認性質的事項等5大類,均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4、取消29項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1份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發〔2015〕141號文件向稅務系統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的通知》,取消29項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涉及企業所得稅23項,包括企業享受綜合利用資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的審核、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業務的核準、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核準、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企業享受文化體制改革中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所得稅優惠的核準、電網企業新建項目分攤期間費用的核準、企業享受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收入優惠的備案核準、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動漫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企業享受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試點優惠政策的核準、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變更審批、企業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臺協議)待遇審批。


      5、后續管理(3份文件)


      為了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決定,加強后續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6號、56號、70號公告,明確有關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取消后的后續管理問題,包括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和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的后續管理,取消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和取消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的后續管理以及取消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的后續管理。


標簽: 匯算清繳

上一頁:警惕!納稅申報比對異常被查,補稅2347萬!

下一頁: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契稅新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和原政策有什么區別?

看過本文的人還看過
精彩絕倫!Look邦誠財稅參賽隊伍在莞東網商會第四屆運動會上大放異彩!

12月26日,莞東網商會第四屆趣味運動會在東莞清溪鎮體育中心盛大舉行,來自清溪、鳳崗、塘廈、樟木頭鎮的上百家企業共500多人參加了此次運動會!
2015-12-27
關于開(籌)辦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
2016-02-25
知識產權出資實繳:有哪些法律風險需要企業關注?


2024-04-19
出事了!多家人力資源公司慌了,虛開發票被查!涉及工人工資等開支發票入賬!


2021-01-14

×

文章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