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09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32
合伙人與股東之間的財稅問題
"電子科技“、”電子商務“、”對外貿易“等多種類型的企業成為創業者追捧的對象,越來越多的PE、VC通過股權投資獲得了超額的收益。由于我國對公司制企業股東的個人收益存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稅負,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則只需承擔個人所得稅。而且各地政府為了吸引資金,出臺了對股權投資資金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為了實現投資人的收益最大化,投資基金通常采用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進行投資活動。但如果你真的經常關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能夠進行常規的財稅優化的話,你會發現在不考慮投資人是境外企業或自然人的情形下,合伙人的所得稅成本不一定是低于公司股東的所得稅成本。
一、在投資人都是自然人的情況下,合伙企業的稅收優勢弱化。
合伙企業按照先分后稅的計稅方法,實現的所得無論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合伙人都必須按照5%-35%的五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當個人所得超過5萬元后,便適用35%的稅率,邊際稅率較高,且不能延遲納稅義務。而公司制企業只要不向股東分配股息紅利,股東無需承擔個人所得稅,且國家對部分行業和重點扶持的企業有眾多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合伙企業的稅收優勢已經有所弱化。
二、在部分合伙人是公司的情況下,公司合伙人的自然人股東仍然存在雙重征稅的情況。
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享受免稅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由于公司合伙人從合伙企業獲得的利潤并不屬于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而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公司合伙人并不能就該部分收益免稅,須并入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從這一角度看,兩者稅收負擔并無明顯差別。同時如果作為合伙人的公司制企業向其自然人股東分配利潤,個人股東還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依然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
下一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