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1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485
假設A單位今年按2.5%準予扣除的教育經費為100萬元,實際計提100萬元,列支80萬元,20萬元應付職工酬薪——教育經費,這20萬元是否需要納稅調整,如果需要納稅調整,假設明年同樣準予扣除100萬元,實際計提100萬元,實際支付120萬元。這20萬元是否可以納稅調減?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 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A公司2014年度實際發生額80萬元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 5%即100萬元,2014稅前可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為80萬元,多計提的20萬元進行納稅調增,2015年實際發生120萬元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0即100萬元,2015稅前可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為IOO萬元,超過的20萬元可以結轉至2016年及以后年度扣除。
如2016年實際發生額80萬元,工資薪金總額2.5%即90萬元,稅前可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為90( 80+10)萬元,剩余10萬元繼續往后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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