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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一批涂料同時負責裝修工程,是屬于兼營行為,還是屬于混合銷售?
日期 :[2016年03月10]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6785
B公司生產銷售涂料,同時也提供裝修服務。
1、B公司賣給A公司一批涂料10000元,同時負責A公司的裝修工程收取6000元,簽訂合同時沒有區分,請問這種行為是屬于兼營行為,還是屬于混合銷售?
2、對于這種情況,B公司應該如何處理,才能夠合理的降低稅負?
請給出政策支持及建議。
依據您的描述,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提供裝修勞務征收營業稅,可以補簽合同,明確貨物金額和裝修金額。對于銷售涂料和提供裝修勞務的行為分別核算,銷售涂料按17%征收增值稅,提供裝修勞務按建筑業3%計征營業稅。
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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