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05月2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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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ing
你了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嗎?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有哪些?
取得不合規的發票,應當如何處理?
接收到電子稅務局的“推送提示信息”“送達提示函”及“‘提醒式’約談”待辦信息,又該怎么辦?
今天,我們梳理了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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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適用的納稅人主體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答: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答:企業應在支出發生時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在某些情形下企業可能需要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
答: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答: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答: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扣除憑證而沒有進行稅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條件的憑證,能否在今年進行稅前扣除?
答: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答: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為什么企業會收到電子稅務局關于稅前扣除憑證的“推送提示信息”、“送達提示函”及“‘提醒式’約談”信息?
答:當企業取得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存在異常時,就可能觸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發票)風險疑點,從而收到上述相關任務。風險存在的原因可能有:上游銷項比進項提前開具、變更法人和地址未同步、同一法人風險、上游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協助核查業務真實性、大數據分析下發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票開具數量過大、存在欠稅等。
企業收到電子稅務局的“推送提示信息”、“送達提示函”及“‘提醒式’約談”待辦信息,應該如何處理?
答:此類任務是提醒輔導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的業務類別、憑證范圍、取得時限等要求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稅前扣除,并留存相關資料。企業如收到上述任務,請于30個工作日內及時在電子稅務局進行任務反饋。
近期,我局也對前期取得風險發票的企業發送了相關提醒郵件,溫馨提示廣大納稅人在生產經營和受票時,應加強受票風險意識,并提醒上游企業規避相關開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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