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10月2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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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情況下允許開紅字發票
一般情況下,試點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可以按規定開具紅字全電發票。但以下幾種情況下不允許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1)藍字發票已作廢、已全額紅沖、已被認定異常扣稅憑證、已鎖定(已發起紅字確認單或信息表且未開具紅字發票、未撤銷紅字確認單或信息表)時,不允許發起紅沖;
(2)藍字發票增值稅用途為“待退稅”、“已退稅”、“已抵扣(改退)”、“已代辦退稅”、“不予退稅且不予抵扣”時,不允許發起紅沖;
(3)藍字發票稅收優惠類標簽中,“冬奧會退稅標簽”為“已申請冬奧會退稅”時,不允許發起沖紅;
(4)發起紅沖時,如對方納稅人為“非正常”、“注銷”等狀態、無法登陸系統進行相關操作時,不允許發起紅沖。
【備注】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發起紅沖時,沖紅原因應由納稅人根據業務實際確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藍字發票商品服務編碼僅為貨物或勞務時,紅沖原因不允許選擇“服務中止”;商品服務編碼僅為服務時,紅沖原因不允許選擇“銷貨退回”。
【備注2】若“開具紅字發票原因”選擇“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則需要選擇要紅沖的貨物明細,以及修改相關信息;選擇“開具紅字發票原因”,若“開具紅字發票原因”選擇“開票有誤”,則不可選擇和修改貨物明細,僅支持“全額紅沖”。
02
受票方如何用途確認
全電發票未確認用途及未入賬的,開票方發起紅沖流程后,對應的全電發票將被鎖定,不允許受票方再進行發票用途確認操作。全電發票未確認用途已入賬的,若開票方部分開具紅字發票后,允許受票方對該全電發票未沖紅的部分進行抵扣勾選;若開票方全額開具紅字發票,則不允許繼續抵扣勾選。
03
部分沖紅
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被部分紅沖的發票可以進行抵扣勾選,可勾選抵扣的稅額為原發票票面稅額與所紅沖的發票稅額之差。
04
如何開紅字
服務平臺發起《紅字信息確認單》后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時,可由購銷雙方任意一方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當受票方為非試點納稅人時,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發起和確認)發起《紅字信息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全額或部分開具紅字全電發票。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1)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后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其中,《確認單》需要與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相符。
例1:2022年6月,I公司(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納稅人)為J公司(廈門市納稅人)提供設計服務。I公司在2022年6月x日已為J公司開具了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6月x日因客觀原因服務終止,此前J公司未對該發票進行確認用途及發票入賬,I公司需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I公司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單》,無需J公司確認,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I公司依據核實無誤的確認單信息,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2)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開票方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受票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填開《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開票方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發票。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例2:2022年6月,N公司(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納稅人)銷售一批玩具給P公司(廈門市納稅人),已開具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P公司已確認用途。2022年7月,發現開票有誤。
情形一:N公司財務人員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單》,選擇原因和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錄入金額和稅額。P公司財務人員在72小時內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完成確認后,N公司財務人員據此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情形二:P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填開并上傳《確認單》,選擇原因和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錄入金額和稅額。N公司財務人員在72小時內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完成確認后,據此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05
提醒
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全電發票或紙質發票已用于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暫不允許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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