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1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262
是不是經常遇到這些問題:失控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企業去年12月份取得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期抵扣了進項稅,今年3月份接到稅務局通知,該發票是缺聯發票,讓企業與對方單位聯系。聯系之后發現對方單位1月份未進行納稅申報,現在稅務局要求企業進項稅轉出,合理嗎?
失控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情景1:
公司這個月取得了一張增值稅發票,當前抵扣了進項稅。
可過了三個月,接到了稅務局通知,說發票時缺聯發票。
我們趕緊與開票單位聯系,發現原來對方單位1月份未進行納稅申報。
?疑問:現在稅務局要求我們進項稅轉出,合理嗎?
先看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
第二條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規定,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分“比對不符”,“缺聯”和“作廢”等類型。
凡屬于上述涉嫌違規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由管理部門按照審核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 稅額的抵扣憑證;
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屬于稅務機關責任的,由稅務機關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于技術性錯誤的,由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
(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交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所以:
公司取得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銷售方申報并繳納稅款后,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貴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方能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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