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8121
對先進個人進行現金獎勵,金額較大,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
1、對先進個人進行現金獎勵,根據該員工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獎金”科目。發放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獎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
2、對現金個人進行現金獎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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