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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收藏!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答合集來啦~
日期 :[2022年05月20]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459
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正在進行中,邦誠財稅整理了“202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題”,本期為大家帶來的是202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熱點問答合集!
我們是一家今年剛成立的物流配送企業,假如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如何辦理?是否需要備案?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均可享受優惠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備案,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小型微利企業,納稅人只需要填報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基礎信息,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填報的智能服務,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
我公司在防疫保供物品的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能否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你公司在防疫保供物品的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我公司自2021年度開始適用新收入準則,收入確認方面與之前有一定差異,請問,稅收上收入確認是否可與新收入準則一致?
新收入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統一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并分為按時段履約與按時點履約。
目前,稅收上收入確認與原收入準則(2006年版)較為趨同,主要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等規定處理,與新收入準則在收入確認時間、金額方面存在差異的,需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
我想咨詢的問題是:
1.《期間費用明細表》里面的項目,與企業一般設置的費用明細不太一樣,這樣導致有些費用不知道怎么歸類到項目里。是否有每個項目包含哪些內容的注釋呢?
2.如果找不到對應項目的都放“其他”,那么可能“其他”里面的金額會較多,這樣會不會有影響?或者說“其他”里占比不能超過多少?
1.《期間費用明細表》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分行業會計制度綜合設計的,由于表單長度有限無法窮盡所有的期間費用明細科目;
2.《期間費用明細表》中所列明細項目,已基本涵蓋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的各項費用支出,如果納稅人確實找不到對應項目,可填報至“其他”行次,只要納稅人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據實填報,則不會產生影響。稅務機關對“其他”行次占比,并無硬性規定。
我公司實際發生的勞務費支出未取得發票,能否在匯算清繳時于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你公司發生的勞務費支出,需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相關憑證后于稅前扣除。
我們公司員工接客戶時,發生了交通罰款200元,我之前做賬時放到“營業外支出—罰款”中,匯算清繳時我在A105000表中的19行罰金罰款欄中填了200,調增金額200,這樣對嗎?還需要在20行填報200嗎?我們企業沒發生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該罰款應在匯算清繳申報時填報至A105000表中第19行。
A105000表第20行應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如實際經營中未發生相應支出,則無需填報該行次。
我公司某研發項目,一部分采取自主研發形式,另一部分采取委托研發形式。在立項時,只需立一個項目,還是需根據不同的研發形式立兩個項目?
根據2021年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填報說明:“對于單個研發項目涉及多種研發形式的,該研發項目只需建立一套輔助賬,無需再按不同研發形式分別設置輔助賬。”
對于單個研發項目涉及多種研發形式的,立項數量以及項目判斷與輔助賬相對應。若你公司選擇適用2021年版輔助帳,該研發項目只需建立一套輔助賬,相應的企業只需立一個項目,并只對該單個研發項目是否符合加計扣除條件進行判斷即可。
我單位為軟件企業,同時也享受研發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基于內控管理要求和財務人員工作平衡考慮,我們一直使用上海市2018年版輔助賬和匯總表,我們注意到總局發布了最新簡化版輔助賬,請問今年匯繳申報如何選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簡稱“28號公告”)對研發支出輔助賬進行優化,并允許選擇采用樣式和自行設計樣式。
總結一下,當前輔助賬樣式分四種:
一是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發布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繼續有效。該樣式對方便企業準備合規的研發費用輔助賬,幫助納稅人準確歸集研發費用和享受優惠政策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是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28號公告增設的簡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該樣式是對2015版的簡化優化,主要是考慮到部分中小微企業財務核算水平不高,準確歸集、填寫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有一定難度,為了降低了填寫難度而增設的。簡化優化的主要內容文件都有,這里也不贅述。
三是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28號公告明確,企業按照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時,可以參照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這個文件也有相關要求也不重復。
除了上述三種以外還有第四種,就是本市2018優化版。是本市根據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修改優化的,也就是這位網友提到正在使用的,可在稅務網站“【稅收宣傳】-【稅收專題】-【征管服務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欄】”下的“報表軟件下載”頁面查看下載。
對于上述輔助賬版本的使用稅務機關沒有強制,還是要企業根據自身經營規模,研發情況、財務能力和內部管理需要自主選擇。同時,需要提醒,使用本市2018優化版的納稅人在填報本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基礎信息表的時候,“224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應勾選“2015版”。
我公司今年充分享受到了退稅減稅政策紅利,4月已取得了200余萬增值稅留抵退稅,在疫情當下,充裕了公司的現金流。請問,我公司取得的留抵退稅稅額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鑒于留抵退稅的業務實質是將企業實際已承擔的用于未來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先予以退還,因此,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收入范圍,你公司取得的留抵退稅稅額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1年度匯算清繳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各位納稅人請一定要注意時間,不要錯過年度匯算清繳,逾期申報可能會影響您的納稅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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