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1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1559
在“三證合一”之前,我們公司開專票時需要對方出具開票信息及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三證合一”后如何提供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第一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上不再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
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第二條第(一)項中所稱的“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根據上述規定,“三證合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備原稅務登記證件功能,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是證明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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