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625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2011年第48號)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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