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02]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11
1、雇主為雇員承擔個人所得稅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2、企業將“雇主為雇員承擔個人所得稅”人為的賬務處理及納稅申報成“雇員自行承擔個人所得稅”,沒有少繳個人所得稅,假設其不單獨做管理費記賬也能在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前提下,是否還有涉稅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合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第三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臺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如企業與管理部門張三約定月薪為稅后4000元,則企業須每月為張三承擔個人所得稅15.46元(其他未提及事項忽略不計)。
1、企業如下處理,企業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可以作為工資稅前扣除
發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4015.46
貸:庫存現金 4000
應交稅費——個人昕得稅 15.46
分配:
借:管理費用 401546
貸:應付職工薪酬 4015.46
2、但如下處理,企業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將不能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增
發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4000
貸:庫存現金 4000
計提代承擔的個人所得稅:
借:管理費用 15.46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15.46
分配工資:
借:管理費用 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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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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