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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小心被罰款1萬元!

日期 :[2015年12月0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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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五稽查局在對某建安企業進行稅務稽查的過程中,發現該企業支付給分包方工程款4571萬元,以銀行轉賬付款單、分包方收款收據作為憑據,一直未按照規定取得建安發票。該局依法責令該建安企業限期改正,追回了全部發票,并處以罰款1萬元。


稅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上述規定,該建安企業支付工程款給發包方,應按規定按期取得建安發票,而不能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稅務機關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規定開具發票,支付款項也應當按規定及時索取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切莫因不懂稅收政策,而導致不必要的稅務行政處罰。


標簽: 發票 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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