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11月0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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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征稅收入包含三種,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
基本說明
01、財政撥款
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0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0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二
重要情形
第一類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基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基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①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③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単獨迸行核算。
第二類
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類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
特別提醒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如果屬于不征收收入則不計入收入總額且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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