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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業銀行為獨立“會計主體”, 對其發行的理財產品要怎么會計處理?
日期 :[2016年01月1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250
一、會計核算
對于理財產品持有或發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簡稱《金融工具列報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以下簡稱《公允價值計量準則》)時,應當至少考慮以下內容:
1.分類
對于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根據持有目的或意圖、是否有活躍市場報價、金融工具現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有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分類原則進行恰當分類。
如果理財產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資產由于缺乏流動性而難以在市場上出售(如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則通常不能表明該金融資產是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為了近期內出售,或者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因而不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
如果理財產品持有的權益工具投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采用估值技術后公允價值也不能可靠計量,則不得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如果商業銀行因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備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難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無法或難以可靠地評估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則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對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進行管理和評價,因而不得依據《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
理財產品發行的金融工具,應當按照《金融工具列報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分類。
在對理財產品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規范使用會計科目,不得使用諸如“代理理財投資”等可能引起歧義的科目名稱。
2.計量
對于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和其他相關準則進行計量。其中:
①公允價值計量
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相關規定確定其公允價值。通常情況下,金融工具初始確認的成本不符合后續公允價值計量要求,除非有充分的證據或理由表明該成本在計量日仍是對公允價值的恰當估計。
②減值
理財產品持有的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之外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中有關金融資產減值的規定,評估是否存在減值的客觀證據,以及確定減值損失的金額并進行會計核算。
二、列報
商業銀行是編報理財產品財務報表的法定責任人。如果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報送或公開理財產品財務報表,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其報送或公開的理財產品財務報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商業銀行應當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告中適用本解釋要求。本解釋生效前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的會計處理與本解釋不一致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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