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1月1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623
業務案情還原
某市稽查局在進行專項檢查的時候,發現該市一家家具制造企業“其他應收款”掛賬8000萬元,經核查明細,屬于向老板另一家關聯公司的借款,而且借款時間已達1年之久,稅務人員依法要求企業繳納了增值稅近28.8萬元,并依法處以1倍罰款以及相應滯納金。
借款利息計稅
1、借款本金=8000萬元
2、當時同期貸款利率=6%
3、一般納稅人貸款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6%
4、利息計算的增值稅=8000萬元*6%*6%=28.80萬元
參考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涉稅提醒
(1)36號文視同銷售涵蓋了所有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范圍,只是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營改增后,無論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借款應該要繳增值稅;
(3)自然人無償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
上一頁:稅務局緊急發出通知!財務趕緊核實確認,否則將影響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