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399
拼死拼活干一年,如果年底能拿一個大大的年終獎紅包,真真是極好的!今天,小編就幫大家把關于年終獎的那些知識都整理了一下,親們收了慢慢看吧~
年終獎是必須發的嗎?
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因此,發不發年終獎,最終還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規定。
年終獎何時發?
每個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發放。一般企業的年終獎是跟隨一月的工資發放,也有企業會把年終獎作為員工的春節過節費,在春節放假前發放,還有企業為了防止員工年后跳槽,把年終獎拖到3~4月份后再發。
年終獎和13薪有區別嗎?
有些企業,尤其是外企,采用13薪或14薪的方式獎勵員工,即按照員工的平均月收入在年底多發1-2個月(當然也可能更多)的工資作為獎勵。
13薪與年終獎不同,與月薪性質相同,屬于固定發放,發放的時間、數額、方式都是固定的,按照月工資計算個稅。而年終獎則可能由于企業效益、集體及個人績效等原因,發放數額、時間各有不同,同時年終獎需要平攤到12個月后計算個稅。
年底跳槽,年終獎怎么算?
年前離職員工到底能不能拿年終獎?專業律師表示,中途離職員工的年終獎,需要區分情形對待。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預留一部分年薪在年底時發放,則預留的部分在性質上屬于工資,單位無正當理由的,應足額發放;如果雙方約定的年終獎發放條件是完成一定工作業績,單位應按員工完成的工作業績確認年終獎的發放數額,而與離職時間無關;如果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跳槽,將年終獎發放時間推遲到次年年初或春節后,無論員工是否已經離職,符合發放條件的,仍然應當發放。
律師建議,如果勞動者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并對年終獎進行更加細致約定。此后,一旦與用人單位因年終獎發生爭議,此項約定將是勞動者勝訴的“法寶”。
年終獎如何扣稅?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計算步驟:
步驟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例1〕假設某納稅人在某一公司工作,2014年1月10日取得工資收入4800元,另當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240元,則:
以2424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20元。其對應的新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例2〕假設某納稅人在某一公司工作,2014年1月10日取得工資收入3260元,另當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240元,則:
該納稅人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尚余240元費用扣除標準抵扣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全年一次性獎金24240元扣除上述240元費用扣除標準后,剩余24000元,以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新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
步驟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3〕接上〔例1〕該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24240×10%-105=2319元。
另當月獲取工資收入4800元,應納稅額=(4800-3500)×3%-0=39(元)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4〕接上〔例2〕該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24240-(3500-3260))×10%-105=2295元。
年終獎發放的6個盲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5年應屆大學畢業生,2015年7月入職,以前沒有工作。2015年12月工資3500元,年終獎24000元,“周某當月工資3500元不需要納稅。
周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周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0×10%-105=2295元。
跨年度發放年終獎如何算
用一個小案例給大家說明白。
近日,有稅務人員在對某戶科技企業的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有的員工進行了崗位內部調整,由于財務人員疏忽,在對其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時,把2014年的一次性獎金放在2014年年終發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獎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發放,造成了這些員工2014年使用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從而導致企業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財務人員認為:雖然這些員工在一個年度發放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但是發放年獎一次性獎金的所屬年度是不一樣的,所以一年內使用兩次一次性的獎金的特殊算法,從實質來講,也不應有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若該企業把2014年的年終一次性獎放在2015年初發放,就不會有稅收風險,也符合常規,由于該企業財務人員疏忽,對稅收政策缺乏了解,給企業及員工個人都帶來了損失。上案中,企業應補征個人所得稅12183.68元,對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處以稅款0.5倍罰款6091.84元。
年終獎個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一項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需要提醒,各地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標準不一樣,注意咨詢向當地稅務機關。比如,根據《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馬上要過年了,小伙伴們都領到年終獎了嗎?是現金還是其他東東,都曬一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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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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