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1月0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16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一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所以機動車銷售發票抵扣聯不需要蓋發票專用章。因為這是單獨規定的。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對蓋章有什么特殊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的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1.從實務的角度,建議《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如稅務機關要求“蓋”可以補蓋;如果《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和報稅聯加蓋印章,如稅務機關要求“不蓋”,您可就沒有辦法“涂改”或重開(因《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特殊性)哦!
2.另外提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7號)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納稅人識別號”欄內打印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稅款,該欄必須填寫,其他情況可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