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00
請問員工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年終獎和年終雙薪,是否可以合并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的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對員工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年終雙薪,應將所取得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后,比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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