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1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595
A公司從勞務派遣公司雇傭有臨時工,每月勞務派遣公司向A公司提供正式發票,A公司將勞務用工費轉入對方公司賬戶。此筆“勞務費”在設置科目時應當歸屬于職工薪酬下?還是不屬于職工薪酬,而是與職工薪酬科目同級?
按照職工薪酬準則的規定,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
如果貴公司為上市公司(公眾公司),那么建議按照職工薪酬準則核算,支付勞務派遣公司的臨時用工費用作為職工薪酬核算;
如果貴公司不是上市公司,那么建議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的規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在與“職工薪酬”同級別 的“勞務費”科目核算。這樣做的目的是減少稅會差異,減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的工作量。
政策依據: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