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847
乙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現盤虧A材料20000元,經查明,屬定額內合理損耗的計2000元,屬過失人賠償的計7500元,其余屬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5000元,增值稅稅率17%.怎么樣做分錄。
(1)批準處理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20000
貸:原材料 20000
(2)批準處理后:
1)合理損耗
借:管理費用 2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2000
2)過失人賠償
借:其他應收款-某某 75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7500
3)保險公司賠償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5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5000
收到賠款:
借:銀行存款 5000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5000
4)同時要將進項稅額轉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材料損失 1275
貸:應交稅金--進項稅額轉出 1275(7500*17%)
借:營業外支出 1275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材料損失 1275
(3)非正常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55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5500
專家分析: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9號)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規定,企業的存貨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財產損失或者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應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
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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